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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推行招投标承诺制的实施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4-26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县(区、市)住建局、市直有关部门、各项目单位、招标代理机构:

为加快推动我市招投标承诺制实施,拧紧压实五方主体责任,在坚持“谁承诺、谁践诺,谁履职、谁负责”的原则下,结合具体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承诺对象

拟在我市参与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承诺方式

(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公司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应由招标代理公司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招投标监管机构报送备案《招标人承诺书》和《招标代理机构承诺书》(各一份),未见承诺书报送单的(见附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受理发布招标公告有关事宜。

招标代理公司在编制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时,应明确投标人签署承诺书责任,并将《投标人承诺书》编入招标文件。

(二)投标人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应将《投标人承诺书》编入投标文件。投标前,投标人应把签字盖章的承诺书作为投标要件,与投标文件或电子版一并提交。凡未提交承诺书的,投标单位视为不符合投标条件。

(三)评标专家

确定评标专家后,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组织评标专家承诺书的签署,评标前,核验专家身份,现场签署《评标专家承诺书》。未按要求签署的,取消其评标资格。

(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交易中心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承诺书应根据实际情况每年一签(负责人有变化的应补签),工作人员按工程项目签署承诺书。

三、有关要求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1.工作人员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

2.在承诺书中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标准和要求的;

3.对不履行承诺的行为,未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的;

4.发现问题不及时向相关单位推送信息的;

5.信用信息不即时共享,造成信息不能互联互通,导致信用信息查询不准确引发不良后果的;

6.配合不力、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后果的;

7.对失信行为不实行联合惩戒的。

四、其他

1.各方责任主体在签署过程中如有疑问,及时咨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招投标监管机构。联系人:刘艳,电话:0354-3201935。

2.承诺书一式三份(晋中市住建局官网下载https://zjj.sxjz.gov.cn/),承诺人一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份(定标后,投标人、评标专家、交易中心承诺书,统一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收集移交),交易中心一份。

 

此实施意见从下发通知之日起执行。

 附件:承诺书报送单承诺书报送单.doc

 

                     晋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29日